安龍一焦化廠偷稅被罰補383萬元
安龍一焦化廠偷稅被罰補383萬元
近日,安龍某焦化廠因采用開據不規(guī)范的運輸發(fā)票進行抵扣、計入材料成本,通過將滯納金、罰款等項目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利用自制過磅單入賬等方式造成少繳稅款,被安龍縣國稅局稽查局依法查處,并被罰補稅款383萬元。
2009年6月,稅務機關在依法對該企業(yè)進行檢查后,擬對其作出追繳其少繳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并對偷稅部分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的決定。在通過聽證程序、收到國稅局依法下發(fā)的處理處罰決定后,該企業(yè)一直拖延履行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并在未履行決定的情況下反復向地方黨委、政府及上級紀委等多個部門進行“申訴”。后經州國稅局慎重決定,對該案件進行復查,復查結果再次證明,該焦化廠涉稅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按安龍縣國稅稽查部門決定執(zhí)行,若不依法接受處理處罰,將申請強制執(zhí)行。
面對復查結果,該企業(yè)只好補交了拖欠的稅款、罰款及滯納金,并為此期間拖延未結案所產生的滯納金40余萬元買單。目前該焦化廠應補繳的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罰款及滯納金共383萬元已全部入庫。(黃 敏 付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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