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由興義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晴隆系列黃金礦山案經(jīng)興義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于近日作出了一審判決。該案直接責任人晴隆縣黃金管理局原局長杜碧文、原副局長(主持工作)陳代華、礦山管理股原副股長聶玉洪、辦公室原副主任陳真鵬等4人因受賄、濫用職權(quán)分別領(lǐng)刑20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3萬元)、11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1萬元)、9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1萬元)、5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1萬元)。原局長楊興隆犯濫用職權(quán)罪,因有自首和立功表現(xiàn),免予刑事處罰。
2007年2月至7月,被告人杜碧文在擔任晴隆縣黃金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wù)之便收受礦主羅飛、張朝貴二人賄賂共計31萬元,為其謀取利益,并濫用職權(quán)下發(fā)5個擴能擴界文件,涉及8個無證金礦的開采,造成國家金金屬資源破壞量26.906995萬克,價值人民幣4372.391685萬元。200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陳代華在主持晴隆縣黃金管理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wù)之便收受礦主蘭平賄賂10萬元,為其謀取利益,同時安排單位財務(wù)收取其管轄范圍內(nèi)的各金礦礦主賄賂17.6萬元,入單位“小金庫”,為單位謀取利益。并濫用職權(quán)下發(fā)3個擴能擴界文件,涉及3個無證金礦的開采,造成國家金金屬資源破壞量2.9771萬克,價值人民幣483.7838萬元。2007年12月,被告人楊興隆擔任晴隆縣黃金管理局局長后,利用職務(wù)之便,濫用職權(quán)下發(fā)2個擴能擴界文件,涉及2個無證金礦的開采,造成國家金金屬資源破壞量2.460438萬克,價值人民幣399.821169萬元。被告人聶玉洪在擔任晴隆縣黃金管理局礦山管理股副股長期間,利用職務(wù)之便收受礦主蘭平賄賂10萬元,為其謀取利益。被告人陳真鵬在擔任晴隆縣黃金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wù)之便收受礦主蘭平賄賂5萬元,為其謀取利益。被告單位晴隆縣黃金管理局單位受賄22.6萬元。 (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