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律權威 郭波轉移法院扣押財產被拘留罰款
藐視法律權威
郭波轉移法院扣押財產被拘留
日前,興義市法院在審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時,第三人郭波無視法律權威,私自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為維護法律權威,確保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興義市法院決定對郭某采取罰款人民幣3000元、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
原告路言剛訴被告張招芳、張先全、第三人郭波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路言剛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保全原告路言剛所有的被第三人郭波占有的貴E53136號五菱面包車一輛,并提供其房產作擔保。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并送達了當事人。
第三人郭波無視法律的尊嚴,藐視法律權威,不僅拒不交出法院扣押的財產,而且還將法院扣押的財產進行了轉移,甚至還與其家人到法院喧鬧。法院工作人員耐心向他及其家人進行法律解釋,并闡明發(fā)生該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但郭波及其家人不但不聽法院解釋,還口出不遜:“要關就關,要判刑就判刑,反正車子也被張先全開走了,跟我無關,我又不是被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币虼,郭波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故興義市人民法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對郭波予以罰款人民幣3000元、拘留15日。
在拘留期間,郭波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稱:“我不懂法,現(xiàn)在知道錯了,車沒有被張先全開走,我愿把車開到法院,由法院處理。”郭波家人也主動到法院交納了罰金,并將車開到法院。鑒于郭波承認錯誤的態(tài)度誠懇,法院依法決定提前解除對郭波的拘留。
天平是用來衡量法的,法更需要劍來維護!皠θ绻粠е炱,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帶著劍,就意味著軟弱無力。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在正義之神操劍的力量和掌稱的技巧并駕齊驅的時候,一種完美的法治狀態(tài)才能占統(tǒng)治地位。”(王明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