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舅為房屋權屬對簿公堂 證據(jù)不足被法院判決駁回
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興仁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姐弟因房屋所有權登記事宜引發(fā)權屬糾紛起訴到法院,后因證據(jù)不足被法院判決駁回訴求。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8月6日,原告陶某之妻楊某以其弟楊某某的名義向曹某購買原興仁縣糧食局大山糧管所位于百德街上的房屋一棟,后原告陶某夫婦一直居住該房,2007年,原告陶某、楊某夫婦將該房屋拆除重建,2007年3月8日,按農(nóng)村習俗喬遷新居辦酒席,被告及其親朋好友到場送禮祝賀,該房由原告夫婦管理、使用、出租。2010年4月6日,被告楊某某以自己的姓名將該房屋宅基地辦理了土地使用證,然后到興仁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辦理了房屋產(chǎn)權手續(xù)。原告得知上述情況后,于2010年4月13日向該局提出房屋所有權異議登記申請,同時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房屋產(chǎn)權歸自己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賣房人均證實爭議之房系原告夫婦所購買,后拆除重建,喬遷新居時,被告及原告之親朋好友均到場送禮祝賀,被告及其親朋均認可原告享有該房所有權,原告夫婦一直管理使用該房。但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的規(guī)定,原告重建房屋后應依法登記,原告訴求確認爭議之房所有權歸己,因其未提供合法建造、依法登記等相關證據(jù),其訴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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