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黃鴻發(fā)等涉黑案及其“保護傘”案二審維持原判
拉攏腐蝕領導干部逃避偵查打擊
海南昌江黃鴻發(fā)等涉黑案及其“保護傘”案二審維持原判
□ 本報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3月11日上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就海南省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該省唯一由中央政法委、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涉黑案件——海南昌江黃鴻發(fā)等涉黑案及其“保護傘”案二審情況進行通報。
據(jù)介紹,海南高院在該案二審判決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中,“黑老大”黃鴻發(fā)被判處死刑。該案是海南建省以來涉案人數(shù)最多、牽扯范圍最廣、出動警力最多、抓捕人數(shù)最多、影響最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20世紀80年代開始,以黃應祥為首的黃氏家族惡勢力團伙,通過在昌江縣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漸樹立了強勢地位,并不斷發(fā)展壯大。1995年,為打擊在昌江開設賭場的競爭對手,黃鴻發(fā)組織人員實施了故意傷害姜某某致其重傷的惡性犯罪案件。此案標志著以黃應祥、黃鴻發(fā)、黃鴻金、黃鴻明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黃氏家族宗親勢力為紐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
該涉黑組織通過開設賭場、非法采礦、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大肆斂財,并以此成立若干經(jīng)濟實體,利用在當?shù)氐膹妱莸匚?ldquo;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牟取非法利益達20多億元。
為尋求非法保護,該涉黑組織以非法收益拉攏、腐蝕政府職能部門及政法機關領導干部充當“保護傘”,甚至還實施“買官”等活動,在黨政機關中安插親信、扶植代理人。昌江縣委原常委、公安局原局長麥宏章,縣公安局原政委陳東等領導干部均被其腐蝕墮化,幫助該涉黑組織逃避偵查打擊,導致該涉黑團伙在昌江地區(qū)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未被打擊處理,嚴重干擾、破壞了昌江地區(qū)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生活秩序,破壞當?shù)卣八痉C關的公信力。
截至案發(fā)時,該組織共實施違法犯罪活動58起,其中刑事犯罪53起,共觸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16項罪名,共造成2人死亡、3人重傷、13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非法獲利達20多億元。
1月13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黃鴻發(fā)涉黑案及其“保護傘”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黃鴻發(fā)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6項罪名,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黃鴻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等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并限制減刑;被告人黃應祥、黃鴻金等187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5年至1年不等。
昌江縣縣委原常委、公安局原局長麥宏章,昌江縣原副縣長周開東等7名“保護傘”,因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2年半不等。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黃鴻發(fā)等82人以一審判決認定部分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3月11日,海南高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制日報》記者在新聞發(fā)布會上還了解到,截至目前,全省法院一審受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55件682人,審結35件481人;一審受理惡勢力犯罪案件274件1431人,審結187件877人。二審受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16件432人,審結16432人;二審受理惡勢力犯罪案件82件467人,審結64件380人,審結“保護傘”案件16件33人。在審結案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47人,重刑率39.03%。

頻道推薦
共有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