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綜治維穩(wěn)巡回宣判效果好
巡回法庭審判現(xiàn)場
巡回法庭現(xiàn)場吸引城鄉(xiāng)群眾參與
為提高群眾對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的知曉率,激發(fā)全民參與綜合治理平安建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5月19日正值縣城趕集,晴隆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巡回庭在北街抗戰(zhàn)文化主題廣場,對一起入室盜竊犯罪團伙案進行公開宣判,近2000余群眾旁聽了案件的宣判過程。
為了更好地宣傳法律法規(guī),有效預防犯罪,維護一方穩(wěn)定,確保一方平安,進一步做好綜治維穩(wěn)工作和有效推進“綜治宣傳月”活動的開展,縣法院組成巡回法庭,充分利用趕集日,選擇具有廣泛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件,深入到各集市巡回宣判,以實際行動開展法律宣傳。這次在縣城巡回宣判的入室盜竊犯罪團伙案,是以被告人趙某、鐘某、錢某、范某相互邀約形成的犯罪團伙。他們在縣城白天住旅社,凌晨2至3點到流竄城鄉(xiāng)作案,犯罪所得用于吸毒揮霍,并涉嫌搶劫、入室盜竊等犯罪,給當?shù)卦斐闪藰O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間,以上4名被告人單獨或伙同他人共盜竊69次,共計數(shù)額為200461元,搶劫2次,搶劫數(shù)額5000元。法院審理認為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均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在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當場以暴力相威脅,其行為還構成搶劫罪。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 依法對被告人趙某、鐘某、錢某、范某處十七年到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別處以十萬元到二千元不等的罰金處罰。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全部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人。
據(jù)了解,活動現(xiàn)場,工作人員向群眾發(fā)放了千余份宣傳材料,進一步加深了群眾的法律意識,此次巡回審理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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