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為戒!普安一公職人員醉駕被判刑
近日,由普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在普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官羅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出庭參加訴訟。
孔某某系青山某學校教師。2021年2月22日晚,孔某某在學校里聽說自己教的班級中有一個學生當天過生日,考慮到學生的學習很緊張,為了讓他們放松一下,飲酒后的他駕駛小轎車載著兩名學生,前往青山鎮(zhèn)燈塔處蛋糕店購買生日蛋糕。在返回途中,孔某某見前方交警正在查車,因擔心被查獲,在駕車沖卡時與一輛二輪摩托車發(fā)生剮蹭,導致摩托車駕駛人和乘車人都受了傷,孔某某駕車逃逸離開現場。后來,孔某某接到電話通知,于是主動前往肇事處找到警察投案,并對酒后駕車的行為供認不諱。經鑒定,孔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67.00mg/100ml。
孔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該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考慮孔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并在事發(fā)后積極賠償,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依法判處孔某某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啄衬尺面臨著黨紀和政紀處理。
庭審中,孔某某無比悔恨的說,“這次酒駕行為讓自己蒙羞,也給單位抹了黑!”,他表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希望身邊的人以此為誡。
檢察官提醒:
近年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案件頻發(fā),酒駕成為了老生常談的話題。生命誠可貴,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記得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切勿以身試法,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要養(yǎng)成酒后不駕車的良好習慣,對自己、對社會、對家庭負責。(來源:普安檢察 作者:譚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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