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兩人非法捕撈野生魚被判補償投放1000斤魚苗
新華社貴陽3月7日電(記者汪軍)記者從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獲悉,貴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郭某某、楊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提起公益訴訟一案,近日由德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兩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同時還要采取補償?shù)姆绞皆谝?guī)定的河流投放1000斤魚苗。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楊某某在禁漁期采用電擊方式,在印江縣洋溪鎮(zhèn)洋溪河捕撈野生魚17條共計30.8斤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構成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同時,郭某某、楊某某采用電擊捕魚的手段嚴重破壞了魚群繁殖能力,對水域微生物造成毀滅性破壞,造成漁業(yè)資源的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對郭某某、楊某某以犯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當庭宣判,均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郭某某、楊某某采取修復補償?shù)姆绞皆谘笙恿饔蛲斗乓?guī)格為每斤10尾至15尾的草魚魚苗數(shù)量400斤,規(guī)格為每斤10尾至15尾的鯉魚魚苗數(shù)量200斤,規(guī)格為每斤5尾至10尾的鰱魚(或鳙魚)魚苗數(shù)量400斤,如不履行投放魚苗,則承擔修復補償費用10000元人民幣;郭某某、楊某某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郭某某、楊某某均當庭認罪悔罪,表示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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