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竊被判刑 從操舊業(yè)再領刑
亮點黔西南訊 本應該靠自己的勞動掙錢,胡某卻想不勞而獲。近日,胡某因盜竊兩電瓶再次被黔西南州興仁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胡某年輕時就因犯盜竊罪于1997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后又于2009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受到法律的懲罰后胡某沒有吸取教訓改邪歸正,沒有想著努力靠自己的雙手掙錢。面對誘惑后,胡某再次誤入歧途。2013年3月24日,胡某來到興仁縣市府南路盜走停放在路邊的兩輛面包車車上的兩個電瓶(經(jīng)評估兩電瓶總價值為890元),后賣得贓款97元。
興仁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曾因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價值890元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且系累犯,鑒于被告人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志龍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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