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談戀愛為名騙錢劫財 興仁一男子領刑五年并罰金
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人何某的上訴,維持興仁縣人民法院對一審被告人何某的搶劫判決。何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并移送執(zhí)行。
興仁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羅某與被害人張某是同村村民。羅某知道張某賣地后手里有錢,且認為張某比較老實,便與被告人何某共謀,讓何某以談戀愛為名騙取張某錢財。2013年3月10日,羅某介紹何某與張某認識。之后,何某便以與張某談戀愛為名,多次與張某外出并發(fā)生性關系,但一直未能將張某的錢騙到手。2013年3月15日,何某再次將張某誘騙到興仁縣回龍鎮(zhèn)者臘村大石板組一菜籽地內發(fā)生性關系后,趁張某不備,用秤砣將張某頭部打傷,搶劫張某身上的3萬元錢,因張某反抗而未能得逞。
興仁縣人民法院認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搶劫張某3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鑒于因張某反抗而能未得逞,何某屬搶劫未遂,且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何某不服,以“系與張某談戀愛詐騙錢財,不應定搶劫罪”為由提起上訴。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興仁縣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維持原判。(翟紅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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