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2年前從監(jiān)獄下水道越獄 潛伏多年被抓獲
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興義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22年前在服刑監(jiān)獄下水道逃脫的越獄犯。被告人王相明越獄的行為在刑法上已經(jīng)構成脫逃罪,屬于刑法嚴厲打擊的行為。現(xiàn)在被告人王相明不僅將要服滿原先判處的刑期,還將面臨法院對他脫逃罪行的審理判刑。
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相明因犯盜竊罪于1988年6月10日被抓獲,同年11月29日被興義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1988年12月17日投入普安監(jiān)獄服刑,服刑期間,王相明想念妻女,擔心她們生活無著落,遂產(chǎn)生脫逃思想。于是他利用入監(jiān)教育課間休息之機,多次尋找脫逃路線。1989年1月29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王相明從普安監(jiān)獄丁頭山車間伙房旁鉆入下水道,用手掰開已嚴重銹蝕的鐵柵欄脫逃。逃出監(jiān)獄后他立刻攜妻帶女隱姓埋名遠走他鄉(xiāng),警方多次搜尋均無音訊,但一直沒有放棄對王相明的追捕,直至2011年10月5日被警方抓獲。此時,距被告人王相明脫逃已經(jīng)二十二年八個月七天。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相明無視國家法律,被關押期間不思改造,逃離監(jiān)管場所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脫逃罪。鑒于被告人王相明在庭審中能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相明脫逃的犯罪行為發(fā)生在一九九七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以前,對其應適用一九七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予刑罰。據(jù)此,依照一九九七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七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一九七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處王明相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判未執(zhí)行完畢余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吳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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