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懷僥幸醉酒駕車 肇事逃逸被處刑罰
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興義市法院以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 千元。
2011年10月18日晚8時零5分,黔西南州興義市下午屯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報稱一輛面包車撞到行人后逃逸。公安民警立即設卡攔截,將車牌號為貴E52268的面包車截獲,面包車駕駛員下車后雙眼迷離,滿嘴酒氣,當民警告知他交通肇事撞到人以后,其表示什么都不清楚,民警見此情況,當即使用酒精測試儀對其進行測試,測試結果為222mg/100ml,隨后又將其帶到興義市人民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貴州警官職業(yè)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毒物學司法鑒定檢驗其血液內(nèi)乙醇含量為185.4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貴E52268面包車駕駛員名張某,當天其到興義萬峰林上納灰村同學家玩耍,四人喝了兩瓶酒,酒后張某駕車回家,同學勸他酒后不要駕車,張某表示沒事,當車行至興義市萬峰林辦事處環(huán)山田秋宅門前時將行人尤某撞倒后駕車逃逸,直到被公安民警抓獲。
2012年5月17日,興義市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某,興義市法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同時賠償了被害人尤某人民幣6000元。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酒醉后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并撞倒行人逃逸,雖然其認罪態(tài)度好且賠償了被害人損失,但其危險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情節(jié)較為惡劣,依法應予嚴懲。6月6日,市法院以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 千元。 (付濤 報道)
今年,興義市法院受理的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大幅上升,在辦理此類案件時,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對此類案件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刑事審判庭法官只有在工作中不斷總結經(jīng)驗,針對各個案件的不同情況即被告人的酒醉程度,血液酒精含量,行駛中是否肇事,肇事后是否逃逸,對被害方是否進行了賠償及其認罪態(tài)度等方面綜合進行評定,做到寬嚴相濟,打擊犯罪和震懾教育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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