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5萬無力償還 好朋友撕破臉皮對簿公堂
亮點黔西南訊 一對好朋友為借錢的事情鬧到了法院,黔西南州興義市人民法院民三庭承辦法官依法辦案,終于把這件棘手的案件了結,維護了法律的公正。
1999年10月,被告饒某因投資需要向原告黃某借款,當時原告黃某無錢可借,被告饒某再三要求原告黃某幫忙想辦法,原告黃某只好以自己的名義向熟人借款5萬元,約定按3%計息。之后原告黃某將該款全部交給被告饒某,后被告饒某遲遲未能還款,債主多次登門向原告黃某追債,萬般無奈之下,原告黃某只好向其他朋友東湊西借,還清了債主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告黃某多次要求被告饒某還款,被告饒某總是一直拖延,并稱因投資虧本,負債太多,無力償還。因被告饒某不主動清償借款,原告黃某無奈之下只能訴至法院。
該案進入審判程序后,案件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認為當事人系朋友關系,應堅持調解為主,徹底化解雙方矛盾,做到案結事了,而不能就案辦案,故對雙方做了大量細致、耐心的調解工作,無奈雙方分歧太大,被告饒某不認賬,否認此筆借款。并辯稱其與原告黃某的借款糾紛在興義市法院(2009)黔義民初字第934號法庭審理判決中,已全部解決,所欠原告借款,也通過興義市法院執(zhí)行局處理解決。所以,除在2009年的借貸法律糾紛中與原告發(fā)生過借貸關系外,從未發(fā)生過任何借貸行為。原來早在2009年原告黃某與被告饒某同樣因為民間借貸糾紛在興義市法院開庭審理過,被告饒某因此就稱與原告黃某已經沒有任何借貸了,而原告黃某此次起訴的依據僅僅是被告饒某與陳某離婚案件的判決書。
此案頓時陷入僵局,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5萬元的借貸關系?被告是否應當償還原告所訴的借款本金5萬元?承辦法官經過對原告黃某提交的證據仔細審查,發(fā)現2000年12月被告饒某在與前妻陳某離婚案中,本院(2000)義黃民初字第272號民事判決書對該筆借款進行了確認,該判決書上清楚地記載被告饒某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5月分別向黃某借款5萬元、周某借款2.2萬元等內容。該判決系生效判決,判決書已確認事實,無需舉證證明,被告饒某沒有證據推翻該判決確認的事實,故對原告黃某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最終,法院認為,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依法判決被告饒某清償原告黃某的借款本金5萬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饒某承擔。(吳曉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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