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黔西南訊 近期,黔西南州中院依法審理了一起起債權債務案。一夫妻雙方分居多年,為保全家庭沒有辦理離婚手續(xù), 但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所借債務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共同償還。
2012年2月20日,為籌集資金,劉巖與王鵬飛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王鵬飛向劉巖借款人民幣300萬元,約定期限為一年,月利率為2.5%。雙方合同約定王鵬飛按月支付利息,并在期限屆滿之日一次性全部償還本金300萬元。如果王鵬飛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還款,劉巖不僅有權要求王鵬飛一次性還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外,還有權要求王鵬飛按日支付拖欠款項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此外,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黔西南州商×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公司)在《借款合同》和《借據(jù)》上簽字蓋章,同意對合同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同簽訂當日,劉巖以轉(zhuǎn)賬的方式向王鵬飛支付了300萬元借款,王鵬飛也在當日向劉巖出具了借據(jù),確認收到該借款。
合同簽訂后,劉巖沒有收到任何相關利息。還款期限到后,王鵬飛、商×公司都沒有償還劉巖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劉巖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王鵬飛夫婦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王鵬飛夫婦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但王鵬飛妻子張霞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其并沒有花借款的一分錢,且夫妻雙方已經(jīng)分居多年,只是為保全家庭而沒有辦理離婚手續(xù)。近日,黔西南州中院維持原判,張霞需與丈夫共同承擔債務。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院審理認為,劉巖與王鵬飛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借款關系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張霞作為王鵬飛的配偶,對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知悉并簽字認可,因而法院支持劉巖提出的要求王鵬飛、張霞支付借款本金300萬元的訴訟請求。商×公司簽字蓋章同意對合同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此商×公司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黔西南州中院審理認為,簽訂《借款合同》當日,劉巖通過轉(zhuǎn)賬方式向王鵬飛支付了300萬元借款,王鵬飛向劉巖出具一張借據(jù),確認了借款的事實。在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和借據(jù)上,張霞均簽名見證了借款的事實。法院認為,就張霞是否應承擔共同還款義務,應根據(jù)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認定,她是否在借款合同上簽名見證,并不影響本案法律責任的認定。本案中,王劉二人的借款是在王鵬飛與張霞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張霞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借款明確約定為王鵬飛的個人借款,也不能證明張霞在與王鵬飛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王鵬飛沒有對家庭盡義務,更沒有約定雙方所得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因此,即使《借款合同》和借據(jù)上的簽字不是張霞本人所簽,但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所借債務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共同償還。因此,張霞對該筆債務應承擔共同償還的義務。二審法院遂駁回張霞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與他人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權和共同債務,因此,夫妻雙方在處理重大經(jīng)濟事務時,務必要取得對方的同意或認可,以免事后給他人造成損害,也給自己帶來麻煩。(作者系黔西南州中級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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