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市公安局成功處置一起非法游行案件 6名違法人員被依法行拘
維權需注意方法 非法游行被拘留
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公共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安全,12月3日,興義市公安局成功處置一起非法游行案件,6名違法人員分別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21名人員被依法訓誡。
12月3日上午,何某、許某某、劉某、馬某等27人在未獲得批準的情況下,聚集在興義市客運東汽車站,采取、拉橫幅、喊口號等形式,非法表達訴求,后在興義大道非法游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接警后,市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立即調(diào)派桔山派出所、治安大隊、特(巡)警大隊等單位趕赴現(xiàn)場進行處置。
經(jīng)調(diào)查,何某、許某某、劉某、馬某等27人系興義市某客運公司部分汽車所有人,因與該公司在客運班線經(jīng)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xù)經(jīng)營問題上發(fā)生分歧,吳某、王某某等人通過微信群、電話邀約等方式,煽動部分客車業(yè)主參加游行討說法。
法律知識鏈接:你知道未經(jīng)申請許可的集會、游行、示威是違法的嗎?你知道聚眾堵塞交通是違法嗎?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為保障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讓大家知法守法、懂法普法,給興義營造一個和諧穩(wěn)定的發(fā)展環(huán)境。小編今天與大家一起來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摘取學習:
相關定義:
(一)集會,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fā)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
(二)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
(三)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
集會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一)《集會游行示威法》第六條: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
(二)《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1、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2、在進行中出現(xiàn)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決定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qū)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律責任:
(一)《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占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普法學習:
對以下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guī)定依法嚴厲處罰,涉嫌犯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規(guī)定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1、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
2、未經(jīng)公安機關許可,舉行或者參加任何形式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
3、煽動、串聯(lián)、脅迫、誘使他人采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4、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5、在信訪活動中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采取口頭、書面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以制造社會影響、采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xù)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的,或者以信訪為名非法集資的。
7、在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實施靜坐,張貼散發(fā)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或者非法聚集的。
8、擾亂信訪秩序、公共秩序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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