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實告知情況 興義一車主將“老年代步車”銷售商告上法庭
3月18日,“老年代步車車主狀告銷售商”一案在興義市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經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車輛歸車主所有、銷售方支付車主11000元的調解意見。車主自愿放棄其余訴訟請求。
事情要追溯到兩年前。
2018年6月24日,興義市民張某某以188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內燃四輪車”,銷售商告訴張某某“該車不需要上牌,也不需要駕駛證就能上路行駛”。2019年12月11日,無證駕駛該無牌機動車的張某某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2020年1月3日,張某某以“銷售商未如實告知情況,存在欺詐行為”為由,將車輛銷售方起訴至法院,并提出“判決銷售方退還車款并按照車款的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張某某的代理律師貴州晶正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曉嵩、金志娟認為:被告銷售的駿捷牌內燃四輪車(車架號:L64C0A1C5H*******)其生產企業(yè)及該車輛不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布的《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里,該車不能取得合法上路資格。經司法鑒定,該“內燃四輪車”屬于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銷售方虛假宣傳,以欺詐的方式銷售車輛,張某某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要求銷售方退還車款并主張車款的三倍賠償。
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訴訟雙方達成了本文開頭介紹的調解結果。
公安交管部門溫馨提示:老年代步車、觀光車、休閑車等名稱,只是商家為混淆車輛類型為非機動車而起的商品名稱,這些“車型”都不屬于規(guī)范的機動車類型,所謂“不需要上牌,也不需要駕駛證就能上路行駛”的說法,屬于虛假宣傳,是欺詐行為。對計劃購買的車輛是否能取得合法上路資格、是否需要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等情況存在疑問的,應提前咨詢公安交警等相關管理部進行了解。
(興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頻道推薦
共有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