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次向貧困戶借錢!興義一幫扶干部被查處
以案說紀之六大紀律典型案例評析之二十一
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興義市清水河鎮(zhèn)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務中心負責人王某飛在包保該鎮(zhèn)補打村貧困戶期間,先后7次向其包保的3戶貧困戶王某發(fā)、王某權、侯某高無償借款共計4.3萬元(其中2.5萬元系貧困戶王某發(fā)的特惠貸貸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2019年8月,因違反群眾紀律,王某飛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借款被責令及時歸還。
分析點評
本案中,王某飛身為貧困戶包保責任人,本應幫助貧困群眾脫貧致富,但他卻利用幫扶干部的身份和群眾的信任,向貧困戶無償借款,其行為違背了脫貧攻堅幫扶的初衷,損害了貧困群眾的利益,受到懲處是咎由自取。
“蠅貪雖小,貽害無窮”,這是一起基層干部侵害貧困群眾利益的典型案例。該案警醒基層廣大黨員干部,在扶貧惠農政策落實過程中一定要恪守原則、遵紀守法,決不能“動私心”、撈“油水”、找“好處”,否則,必將受到黨紀的嚴懲。(州紀宣)
黨紀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來源:廉潔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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