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縣截獲海洛因200.5克 毒販被判無期
亮點黔西南訊 被告人肖某某從云南省昆明市小哨攜帶一個裝有海洛因的有“云南山泉”字樣的紙箱乘坐客車前往安順,途經黔西南州普安茶場服務區(qū)時被公安民警查緝,從肖某某放于行李箱內的紙箱中查獲毒品海洛因200.5克。肖某某趁公安民警檢查行李時逃走,于次日凌晨3時許被抓獲,其對運輸毒品的事實供認不諱。
案件審理中,肖某某供述其是接受在昆明認識的一位女人的委托,要求她帶20顆海洛因到貴州安順,獲得酬金100元。
近日,該案得以審結。被告人肖某某運輸海洛因200.5克,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運輸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進行運輸毒品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運輸。本案中,肖某某明知是攜帶的是海洛因仍然進行運輸,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且刑法有明確規(guī)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數量計算,該案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系200.5克,因此,黔西南州中院根據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其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訴判決。
法官提醒:運輸毒品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是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犯罪中的一個必要環(huán)節(jié),毒品一旦運輸,其侵犯國家的是毒品管理制度,進一步現實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的社會危害性已經產生,即已具備雙重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具備刑法上的可譴責性。在全國各族人民都在為實現偉大的中國夢努力的今天,請珍愛生命,遠離毒品。(石鑫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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