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歲老漢酒后亂性 7歲幼女落入魔掌
案情簡介:
2014年8 月20日17時許,家住貞豐縣珉谷縝白蠟村鼠場組的被告人楊某某(1937年12月8日出生)醉酒后回家,在自家門口看見被害人曾某某(生于2006年11月12日)在此處玩耍,遂產(chǎn)生了與曾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想法,楊某某就強行將曾某某拉到自家房屋臥室床上,被害人曾某某因害怕哭起來,被告人楊某某就對曾某某進行毆打,毆打恐嚇之后便用右食指插入被害人曾某某下體,后被告人楊某某又將生殖器插到被害人曾某某下體,因生殖器無法勃起未能插入陰道內(nèi)。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楊某某因涉嫌強奸罪被貞豐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4年9月3日由縣公安局依法逮捕。貞豐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犯強奸罪向貞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法官說法: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行為。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gòu)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
本案被告人楊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對被害人進行毆打恐嚇,強行與7歲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之規(guī)定。
法官提醒:
隨著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社會的不斷進步,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外出打工,將年幼的子女交由老人看管。這些孩子缺乏父母的親情呵護,得不到良好的教育,一定程度上造成孩子在心理上出現(xiàn)斷層和缺位,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由于老人疏于看管,使孩子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受到威脅也屢見不鮮,這些都可能對孩子幼小的心靈造成難以修復的傷害。童年經(jīng)歷將影響孩子的一生,各位家長要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看管,讓他們擁有一個健康快樂的童年。(李文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