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豐:七旬老人被騙婚 檢察官為其追回4萬元損失
近日,貞豐縣人民檢察院受理了梁某某、吳某某等4人涉嫌詐騙罪的審查逮捕案件,檢察官在依法辦案的同時為被害人追回被詐騙的4萬元損失。
基本案情:被害人蘭某某家中兩個兒子相繼早逝,2015年8月,當(dāng)年已69歲的蘭某某為了傳宗接代四處托人介紹女性與其結(jié)婚生子。犯罪嫌疑人黃某得知蘭某某的想法,便與吳某某、梁某某、岑某某共謀對蘭某某實施詐騙,由岑某某化名“王艷”與蘭某某相親,吳某某、黃某扮演成“媒人”,梁某某扮演“王艷”的哥哥。雙方見面后,岑某某假裝同意與蘭某某過日子,并跟隨蘭某某回家共同居住,后岑某某以要彩禮錢為由,騙取蘭某某4萬元現(xiàn)金,便從蘭某某家離開,與蘭某某斷絕關(guān)系,不再聯(lián)系。岑某某將詐騙所得的4萬元現(xiàn)金與吳某某、梁某某、黃某進行分贓后外逃。
案件進展:蘭某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于2016年7月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貞豐縣公安局于同年7月26日立案偵查。2020年7月,該案移送至貞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在審查期間,承辦檢察官考慮到該案被害人蘭某某已73歲,且膝下無子,生活困難,若能積極為其追回損失是最好的辦案效果,便多次向犯罪嫌疑人宣講刑事政策,進行釋法說理,最終犯罪嫌疑人及家屬同意退贓。近日,犯罪嫌疑人吳某某、黃某、岑某某已將違法所得4萬元全部退賠給被害人蘭某某。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犯罪嫌疑人岑某某、吳某某、梁某某、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gòu)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蘭某某4萬元彩禮錢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涉嫌詐騙罪。
檢察官提醒:與他人介紹的異性處對象時,切記“三點”:一是控制好自己的情感,詳細了解對方的個人信息、婚姻狀況等具體情況,必要時須對相關(guān)信息進一步核實;二是在對方提出先付禮金后婚嫁時,要提高警惕、認(rèn)真辨別、反復(fù)推敲,謹(jǐn)防自己遭受損失;三是賺錢方法有很多,但遵紀(jì)守法是首要,杜絕投機取巧觸底線的獲利。
(曾楷)
責(zé)編:盧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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