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無牌摩托撞上無牌車死亡 親屬纏訴糾紛法官化解
法官能動司法調動民企力量 原告獲賠被告履責握手言和
黔西南中院審監(jiān)庭法官帶案下基層成功化解一起纏訴糾紛
亮點黔西南訊 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深入開展再審調解工作,搭建多方參與、平衡各方利益關系的矛盾糾紛化解平臺,取得實際效果。近日,該院審監(jiān)二庭庭長樂毅帶案下基層開展調解工作,借助民營企業(yè)力量,多方參與、統(tǒng)籌協(xié)調,妥善化解了一起纏訴糾紛。
2010年1月31日19時30分,原審原告之子楊騎龍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載冉茂概從北盤江往者相方向行駛至北盤江鎮(zhèn)浪廠坡時,與由原審被告孫西海駕駛的無牌裝載機車對向相撞,造成楊騎龍、冉茂概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楊騎龍負事故主要責任,孫西海負次要責任。孫西海駕駛的無牌裝載機系周顯武向劉高友(裝載機的所有權人)租用的,而孫西海受雇于周顯武為周顯武履行職務。楊騎龍死亡后,孫西海、周顯武分別向原審原告支付了5000元、10000元的喪葬費等費用。由于孫、周二人此后再未支付任何費用,2010年3月23日,楊忠貴、張萬琴將孫西海、周顯武、劉高友三人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該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經審理做出判決:由被告劉高友、周顯武、孫西海連帶賠償原告楊忠貴、張萬琴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35958.65元(含已支付的15000元)。
該案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方不服判決結果,多次向法院、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中院于2011年1月12日遂作出裁定,指令貞豐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同年3月27日貞豐縣法院依法再審作出判決后,楊忠貴、張萬琴不服,提出上訴。同年7月18日中院二審審理后作出裁定,撤銷貞豐縣法院判決,發(fā)回重審。同年10月25日貞豐縣法院重申后作出判決,楊忠貴、張萬琴仍不服判決結果,再次提出上訴。2012年2月22日,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庭審過程中,原審原告多次聲稱:原審判決不公,如果這次再維持原判,將找對方當事人拼命,要通過一命抵一命報復被告方;被告劉友高則聲稱自己已沒有能力承擔過多的賠償責任了。
案件承辦人樂毅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并無不當;但該案原審原告夫婦中年喪子情緒激動,訴訟程序因為重審、再審等程序周期過長,如果維持原判,原告方將認為賠償過少判決不公,被告方又無力承擔判決得不到執(zhí)行,不僅達不到案結事了,還極可能激發(fā)兩方積怨。樂毅法官認真細致地研究案情后,發(fā)現(xiàn)原審被告有一輛裝載機在原一審程序中被貞豐縣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保全時間近二年,停裝載機的費用已達2萬余元,而該裝載機現(xiàn)在的價值3萬余元。如果能用裝載機抵償原告方,或許一切都能迎刃而解了,樂毅法官當即與合議庭成員討論了這一情況,他們決定帶案下基層調解,趕緊解決裝載機的保全費用問題,讓被告有能力賠償,讓原告得到賠償。
樂毅同合議庭成員卿烽展趕赴貞豐縣龍場鎮(zhèn)開展調解工作,聯(lián)系貞豐縣公安局以及裝載機停放停車場——夏娃停車場的法定代表人參與調解工作。在貞豐縣法院及該院法官王堯平、鄧峰、貞豐縣公安局、夏娃停車場主的大力支持下,該案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調解協(xié)議,劉高友自愿用無牌裝載機抵償給楊忠貴、張萬琴(夏娃停車場主同意僅收取4000元停車費);周顯武、孫西海自愿賠償楊忠貴、張萬琴人民幣35000元(含已支付15000元)。
至此,黔西南中院法官能動司法,調動公安、民營企業(yè)的力量,化解了這起纏訴多年、多次再審的民事侵權案件,雙方當事人終于握手言和。(龍雨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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