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等人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積分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2019年5月29日,張某某(貴州貞豐縣人)伙同崔某某(貴州省興義市人)通過介紹查某某(貴州安龍縣人)、李某某(因身體原因、擔保待處)二人,實施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積分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6月6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公安機關依法分別對張某某、崔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對查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罰款200元的處罰。
公安機關在此提醒大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以下三種行為均符合上述規(guī)定,都將受到處罰:
1、行為人收取報酬,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理處罰和記分的;
2、行為人支付報酬,由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理處罰和記分的;
3、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買入“賣分人”駕駛證積分再賣給“買分人”,或者組織、介紹、幫助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理處罰和記分的。
機動車駕駛員駕車上路行駛時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不要實施超速、闖紅燈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因交通違法被查處,應當主動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罰,而不是找“黃牛”買分、銷分或找人代替接受處罰,一旦發(fā)現(xiàn)“買分、賣分”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