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王忠利
居民身份證號碼:5223251974XXXX2419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編號:522390680040206X
準駕車型:無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6年05月26日22時14分,貴州省貞豐縣魯貢鎮(zhèn)板懷村二組駕駛人王忠利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貴E28462號小型轎車上道路行駛過程中,在惠興高速公路150公里+500米(小地名:貞豐縣貞豐收費站)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執(zhí)勤民警對王忠利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63mg/100ml,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你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你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你,要求你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你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你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你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你分別作出如下處罰: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你,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力。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特此公告。
聯(lián)系電話:0859-3117992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2021年04月08日
頻道推薦
精彩圖片
共有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