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夫妻二人虛開處方騙取新農合基金16萬元被判刑
2020年12月3日,由普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某、謝某優(yōu)涉嫌貪污罪的案件在普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
據(jù)了解,黃某、謝某優(yōu)夫妻二人系普安縣地瓜鎮(zhèn)石板村衛(wèi)生室原負責人、衛(wèi)生員,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間,黃某、謝某優(yōu)二人合謀,利用職務便利,在為患者診療期間,采用虛開處方報賬等方式騙取國家新農合基金16萬余元。
普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謝某優(yōu)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國家新農合基金,數(shù)額巨大,其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二人積極退回贓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從寬從輕處罰。黃某、謝某優(yōu)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綜合上述情形,普安縣人民法院采納了普安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判處黃某、謝某優(yōu)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的刑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坦白處罰原則】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歐陽卓)
責編:盧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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