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姓名與有效證件不一致 申請支付令被駁回
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黔西南州望謨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民間借貸支付令案件,因申請人余某所提交借條上債權人的姓名與其有效證件上的姓名不相一致,支付令申請被裁定駁回。
余某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認為被申請人梁某向其借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要求法院發(fā)出支付令督促梁某還款。
接到案件后,經(jīng)主審法官審查,發(fā)現(xiàn)余某提交的借條上債權人的姓名與其有效證件上的姓名不一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了余某的支付令申請。(作者單位:望謨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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