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拿別人的輪胎賣引發(fā)訴訟 檢察官調解化糾紛
圖為望謨縣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到群眾家調查
亮點黔西南訊在深入開展黨的群眾教育路線實踐活動中,望謨縣人民檢察院民行干警深入案件發(fā)生地了解案情,收集案件材料。2014年4月18日,成功和解一起歷時4年的債務糾紛案件,由劉某某和馬某某共同返還姚某某現金300元和一頭豬折價700元,當場給付人民幣共1000元整。
2010年4月21日,姚某某在望謨縣石屯鎮(zhèn)打巖小學讀四年級的兒子姚某某放學回家,在途徑石屯至望謨公路白溝(地名)時,將劉某某微耕機上卸下來放在工棚外的一個輪子拿走(微耕機系劉某某和馬某某共同購買)。之后,在賣給一收廢品的人被劉某某發(fā)現,劉某某當時就把輪子(輪子完好,無損壞)拿走了。劉某某和馬某某要求姚某某賠償損失人民幣1500元,姚當場付了300元,寫下1200元欠條一張給劉馬二人。欠條期限到后,姚無錢給劉馬二人,劉馬二人在村組長等人在場的情況下,將姚某某一頭喂了半年的豬拉走抵部分欠款。姚某某不服訴至望謨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姚某兒子拿走的輪子屬于拾得遺失物,因返還和賠償而達成協(xié)議,且支付了300元,其余部分原告寫有欠條期限賠償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由于原告不履行賠償義務,被告再次催問無果的情況下拉了原告一頭豬作部分抵償,其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庭審中原告聲稱是收到被告的脅迫而寫下的欠條,原告未提供受脅迫的相關證據加以證明,不予支持。而要求被告返還財產的理由事實清楚,應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返還300元的請求,是雙方在協(xié)商處理糾紛時原告親手自愿支付給被告,意思表示真實,對此不予支持。一審判決為:劉馬二人返還姚某某一頭豬,折價380元(劉馬二人說豬重76斤,當時價格每斤5元,但姚說181斤,法院沒有采信)。姚不服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之后,姚申訴至檢察機關。
經檢察人員近半個月的調查:姚被拉走的豬重181斤無材料證實,法院判決豬重76斤也不客觀。檢察人員結合當前正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在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理釋法后,在現場人的見證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達到案結事了和社會和諧的司法效果。(韓濟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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