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駕車肇事翻墜山谷致女兒死亡 被判拘役4個月
亮點黔西南訊 廣西男子宋某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翻墜山谷,導(dǎo)致女兒宋某怡當場死亡。其因犯交通肇事罪,近日,被黔西南州望謨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
2014年1月11日,宋某駕駛被害人吳某的貴EX0121牌輕型自卸貨車從大觀鎮(zhèn)沿省道荔八線往望謨納夜鎮(zhèn)方向行駛。13時許,當車行駛至省道荔八線330公里加750米處時,由于宋某操作不當,車輛駛離路面翻墜于道路右側(cè)山谷中,導(dǎo)致乘坐人宋某的女兒宋某怡當場死亡、吳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宋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宋某及時報案、救助傷者。
望謨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和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應(yīng)依法懲處!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鑒于被告人宋某肇事后積極治療和救助傷者、并主動及時報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節(jié)輕微,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并適用緩刑。據(jù)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對宋某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作者系望謨縣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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