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矛盾起糾紛拿刀將人砍傷 行兇男子進班房
亮點黔西南訊 鄰里矛盾起糾紛拿刀將人砍傷,行兇男子終入獄。
2013年5月14日8時許,王某與被害人劉某夫婦牽牛經過被告人冉某家門口時,被告人冉某的妻子楊某因鄰里矛盾與王某、劉某夫婦發(fā)生爭吵,并相互拉扯到一個叫“利七灣”的地方,被告人冉某情急之下從家中拿出一把帶有木柄的砍柴刀趕到“利七灣”,將劉某左腿膝蓋砍成輕傷,經鑒定被害人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
望謨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予以沒收銷毀。
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是他人身體權。如果是傷害自己身體的不成立故意傷害罪。身體權是指人體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完整性的人格權。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如僅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僅希望或放任造成他人暫時的肉體疼痛或輕微的神經刺激,則不能認定為有傷害的故意?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并達到一定程度的損害,損害的程度有輕傷、重傷或死亡。綜合本案,被告冉某作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明知自己實施行為會導致對方受到損害,而實施了該行為造成輕傷后果,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鑒于被告人冉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同時被告人冉某已賠償了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故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故此,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鄰里之間本應該和睦相處,發(fā)生糾紛后,應互相謙讓,協商解決,然而本案中被告確大打出手,造成鋃鐺入獄的悲劇,悔恨已晚。(皮磊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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