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水果刀搶劫手機后躲床下 被望謨警方擒獲
亮點黔西南訊 2014年1月10日晚上10時許,被告人王某竄到望謨縣新政府門口,見到被害人黃某一人在打電話,便產生搶劫的邪念,接著把鑰匙串上的水果刀取下來拿在手上,走到黃某面前時,便用水果刀對著黃某威脅到:“把錢和手機拿過來”,后從黃某的手上把手機搶走,之后被告人王某往望謨縣林業(yè)局方向逃跑,并跑到一汽車修理廠的一間房子的床下躲藏起來,被害人黃某尾隨至此處后報警將被告人王某抓獲歸案。
【審判】望謨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評析】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1.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2.脅迫是指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的,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為。3.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強制方法。如迷倒、灌醉等方式。同時,脅迫或其他方法,都必須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4.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5.搶劫罪既遂標準: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之一,均屬搶劫罪既遂。
綜合本案,被告人王某用水果刀對黃某實施威脅,搶走被害人黃某的手機,其行為屬于搶劫罪中第二種情形,即脅迫,王某具備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完全構成搶劫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坦白,故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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