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到派出所吵鬧喧嘩 普安一男子自投羅網被判刑
為從嚴懲治危險駕駛犯罪,有效維護人民群眾安全,2020 年12月3日,普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諶某均危險駕駛案,普安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據了解,2020年8月19日,普安縣盤水鎮(zhèn)窩沿村農民諶某均到本村譚某超家喝了酒后,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返家過程中,途經熟人尹某靖家,便又停車在尹某靖家喝酒。離開尹某靖家后,諶某又駕駛摩托車到窩沿鄉(xiāng)派出所內,要求公安人員幫助追討債務,且在派出所內吵鬧、喧嘩,后被普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窩沿中隊民警發(fā)現酒駕嫌疑,遂對其進行調查。經貴州名鑒司法中心對其抽血檢驗、鑒定,測出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34.65mg/100ml,已經超過醉酒駕駛的標準值。
普安檢察院指控,諶某均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諶某均到案后如實供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諶某均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4.65mg/100ml,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法庭認為該案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采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當庭判處諶某均拘役3個月、處罰金三千元的刑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
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醉駕從重處罰情節(jié)之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歐陽卓)
責編:朱鈺 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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